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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:为泄愤拔掉他人所种树木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783元

来源: 新闻晨报 作者:谢磊 日期: 2012/12/5 9:00:06
因为张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口角,李某怀恨在心,便趁张某上班之际,将他种植的8棵棕树、1棵枇杷树全部挖掉。张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请,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800元。经过审理,青浦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783元,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...

中国园林网12月5日消息:因为张某与自己的妻子发生口角,李某怀恨在心,便趁张某上班之际,将他种植的8棵棕树、1棵枇杷树全部挖掉。张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请,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800元。经过审理,青浦区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损失783元,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。

张某和李某是同村邻居,由于村里要修路,将张某的农田一分为二,其中一部分位于李某家屋后。原本两家人一直相安无事,可去年7月2日,双方却结下了梁子。这天,张某将自家垃圾倒在了李某屋后的农田里。李某的妻子看到后,立刻上前制止,可张某表示这垃圾是倒在自家田里,对方没有资格干涉。

“既然你说我妻子没有资格干涉,那你也不要怪我了。”李某越想越愤怒,第二天早上,趁张某去上班,他将对方种植在自家后面的8棵棕树、1棵枇杷树全部挖掉。张某得知此事后,找到李某理论,未果。由于未能及时将树木移植,这9棵树木全部死亡。于是,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某赔偿损失4800元。

法庭上,李某辩称树的确是自己挖的,但原因是这块地方属于自己的管理范围,张某没有资格将树种在上面。他还表示,按照农村风俗,张某将棕树种在自己屋后,对自己不吉利,所以不愿意赔偿。而张某则咬定,李某屋后那块地是自己的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虽然张某、李某对被挖树木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存在异议,但对树木属于张某所有并无争议。根据上海市青浦区林业站提供的相关价格表,法院酌情确认每株棕树的价值为90元,枇杷树为150元。考虑到事发后张某未对连根挖出的树木妥善救治,而是放任其死亡,对损失扩大存有过错,因此法院认定其自行承担上述损失中的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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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新闻晨报)

编辑:菩提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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